(2015)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文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星伟吊装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斌,白山市星伟吊装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姜文斌,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山市星伟吊装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晖春市。法定代表人宋清辰。姜文斌申请执行白山市星伟吊装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4)1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文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本院)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4)18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