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与被执行人石玉均、杨进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石玉均,杨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27日。委托代理人:罗奇政,男,��族,生于1970年7月9日,系赵桂兰女婿。被执行人:石玉均,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杨进会,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25日,系被告石玉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与被执行人石玉均、杨进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玉均、杨进会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红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