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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杜长会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1,隗×4,隗×5,隗×6,杜长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1968年2月7日出生;系被害人隗×3(与隗×2系同一人)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与上述隗×1同名),1970年1月28日出生;系被害人隗×3之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4,1972年5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隗×3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5,1974年9月18日出生;系被害人隗×3之三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6,1980年7月1日出生;系被害人隗×3之五女。上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长会,男,40岁,1974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长会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隗×1、隗×4、隗×5、隗×6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长会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朱玉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隗×1、隗×4、隗×5、隗×6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杜长会于2014年12月8日19时许,在本市房山区×村三区80号内,因琐事与前妻的父母隗×3、张×1发生口角。后杜长会持铁棍猛击张、隗二人头面部及上肢等部位数下,致张×1、隗×3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杜长会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长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隗×1、隗×4、隗×5、隗×6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为,要求被告人杜长会赔偿死亡赔偿金8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丧葬费1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95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长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家属放弃抢救所致,杜长会应构成犯罪未遂;张×1辱骂并殴打杜长会,存在明显过错;杜长会具有自首及初犯、偶犯、非预谋犯罪等情节,请求法院对杜长会从轻处罚。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请求,杜长会表示愿意依法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杜长会因琐事在被害人隗×3(殁年74岁,杜长会前岳父)、张×1(殁年66岁,杜长会前岳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村三区80号的家中与隗、张二人发生口角,后杜长会持铁棍分别猛击张、隗二人头面部及上肢等部位数下,并逃离现场。隗×3、张×1被送至医院后分别于当日、次日死亡。经鉴定,张×1系被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双上肢致颅脑损伤死亡;隗×3系被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上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杜长会作案后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杜长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隗×1、隗×4、隗×5、隗×6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046.07元、丧葬费7756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91606.0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杜×2证言:2014年12月8日19时40分许,隗×5说杜长会把她父母打了。我到隗×2家后拨打了”120”,并用号码为138XXXX****手机拨打”110”。隗×2在北房东屋床上仰面头向东南方向躺着,头上脸上全是血。张×1靠着门后南墙坐在地上,头上全是血,身前地上有一滩血。”120”来后,我帮着医护人员将隗×3抬上救护车。2、证人隗×7证言:2014年12月8日15时许,我四姑来我奶奶张×1家说中午她和我四姑父杜长会吵架了,十多分钟后我四姑就走了。晚上7点多,我躺下后听到有人摇大门,然后有人说话,我奶奶去开门,我听见是我四姑父和我表弟来找我四姑,我奶奶说没在。后来我四姑父说以后见到我奶奶就不理了,我奶奶说不理就不理。我四姑父与我表弟走后我奶奶把大门插上,回屋休息了。过了十多分钟,有人摇晃门,然后有人跳墙的声音,紧接着有玻璃碎的声音,我给我表姐隗×8打电话说杜长会又来闹了。让我大姑赶紧过来。我穿上衣服走到客厅后从客厅门上的玻璃看到杜长会从我爷爷屋里出来,走到院里。我推我爷爷屋门,屋门好像被顶着,我使劲推开屋门后看见我奶奶坐在门后的墙角,头上流着血,身边门玻璃碎了,地上有碎玻璃。我爷爷躺在床上,头上也流着血,地上墙上有好多血,我又给我表姐打电话说爷爷、奶奶流了好多血,让他们赶紧过来。后我打开大门,我大姑就来了。她让我去叫我舅爷,后来家里来了好多人。”120”救护车来后先把我奶奶拉走了,第二辆车拉我爷爷时警察也来了。杜长会可能是跳墙离开的我家,因为后来我打开大门,大门是从院里插着的。3、证人隗×1证言:2014年12月8日19时许,我侄女隗×7给我闺女隗×8打手机让我到我母亲家,说我父母身上好多血。我到后看见父亲隗×2躺在卧室炕上,我母亲躺在卧室门后,他俩一动不动,身上头上都有血,窗户玻璃也坏了。救护人员赶到后把他俩拉到房山区第一医院,经过抢救,我父亲没救过来死了。我母亲当时还在抢救中。隗×7说是杜长会打的。4、证人隗×8证言:2014年12月8日19时30分许,隗×7给我打电话说杜长会过来了,在家里砸东西。五分钟左右,隗×7又打电话说爷爷和奶奶脑袋流血了。我到奶奶家,隔着玻璃看到奶奶在门后地上坐着,爷爷在床上坐着,他们头部都流血了。警察来后让我去我大叔隗×9家,后杜长会也来了,杜长会把我手机拿走后说等他死了就还我手机,并拿上三块白薯、一个帽子和一双手套走了。5、证人隗×9证言:2014年12月8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隗×8说他爷爷奶奶被杜长会打的快不行了。我到隗×2家后,看见警察和村委会的人都在。救护车赶到后,我帮着把隗×2和他媳妇抬上救护车。我和隗×8到家后五六分钟,杜长会也来到我家,他让我给他找一个帽子,弄点儿水,他要徒步走,并把茶几上的三块白薯拿了起来。隗×8的手机响了,杜长会要隗×8的手机,我让隗×8把手机扔在沙发上,杜长会拿起手机对隗×8说手机会还给她,后他戴着帽子、拿着水杯、白薯及隗×8的手机走了。6、证人隗×10(杜长会前妻)证言:2014年12月8日中午,我和杜长会在村里吃喜宴,杜长会让儿子杜×8、满酒,我说让孩子好好吃饭,他就骂我。后,我走到村口车站附近,杜长会过来还想打我,被别人拉开,他骂了我几句就走了。下午两点多,我坐公交车去房山城关,当晚去北京市里并坐火车走了。22时许,家里人打电话说杜长会把我父母打了,好像是12月13日中午,我回来才知道父母让杜长会打死了。7、证人康×证言:2014年12月8日20时许,隗×7给我家打电话说隗×3被杜长会打的不动了。我赶到时救护车已经来了,张×1被医护人员抬到院里,剩下的医护人员正在抬隗×3。我发现屋门口里面地上横放着一根钢筋棍,怕绊到人,就用报纸把钢筋棍捡起来放到屋内北墙处。钢筋棍长一米左右,大拇指粗细。8、证人陈×证言:2014年12月8日22时40分许,我给妻子隗×8打电话,接电话的人说他是杜长会,杜长会说隗×8被劫持了,他不会伤害她,要我照顾好杜×8、,以后他不回来了。他说他往上中院走,后我和警察就去上中院找杜长会了。9、证人张×2证言:2014年12月16日或17日8时许,杜长会给陈×打电话说他在霞云岭乡,想自首。我接电话说我带警察去接他,他同意了。警察带我和陈×去霞云岭三流水村后,杜长会说看见我们了,让我们等他。没多久,杜长会就从山上到了我们身边,并跟警察走了。10、证人郝×证言:我和杜长会是好朋友,他喝完酒之后爱发酒疯,爱跟别人打架,跟他妻子也打架,杜长会和他妻子隗×10关系一般,我见过他喝完酒后打他妻子,我还去他家给他们俩劝过架,杜长会也去过他妻子父母家里跟他妻子父母说他妻子的问题,怎么说不知道,我听杜长会说好像是今年年初去过。他妻子老爱往外边跑,出去干什么不清楚,但在农村人认为,女的老这样不好。11、证人杜×3证言:2014年12月8日中午,我在村里吃喜宴时跟隗×10开玩笑说你别老走了,杜长会和儿子怎么过,你要还走我就给杜长会找一个好的。后隗×10和杜长会争吵后就走了。我在村口车站看见隗×10正在等车,就告诉了杜长会,杜长会就去找她了。杜长会和隗×10关系一般,隗×10总是出去就不回家,一走就是好几个月。12、证人马×(医院急诊外科医生)证言:我于2014年12月8日20时30分许收治的张×1和隗×2。张×1被”120”送来时处于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头部伤口包扎状态,可见多处头皮裂伤出血,颅骨骨折,左前臂外固定状态,给予患者行头颅CT,腹部彩超左前臂X片,头颅CT示急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左前臂尺桡骨骨折。张×1有生命危险,家属已放弃抢救。隗×2被”120”送来时处于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头面部多处皮裂伤,左手外伤包扎状态,给予患者头颅CT等相关检查,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等,隗×2送来时有生命体征,现已死亡。隗×2病情危重,头颅伤的很严重,抢救也不能挽回生命。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并经专家会诊,抢救没有什么意义。基于此况,我们会与家属沟通,抢救与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抢救是一个过程,要告知家属。家属在病历材料上写”不抢救、不插管,放弃抢救”是医院的告知义务。采取抢救措施只是延续生命,但最终结果无法改变。如果病人的生命能够抢救,不管家属是否同意抢救,我们都会全力抢救。13、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时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在现场提取血迹10处、提取长100厘米、直径1.5厘米铁棍一根、不完整砖头一块,并经杜长会当庭确认。14、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隗×2系被他人用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上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5、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1系被他人用质地硬且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双上肢致颅脑损伤死亡。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隗×2、张×1是隗×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7-09(蓝色毛巾上血迹、灰白色毛巾上血迹、东墙上血迹),12(炕西侧地面上血迹)号检材为隗×2所留;03-06(米黄色毛巾上血迹、水泥台地面上血迹、枕头上血迹)、10(炕北侧地面上血迹)、13(铁棍拭子检验血痕)、15(铁棍拭子检测脱落细胞)号检材为张×1所留。17、医院病历材料证明该院对隗×3、张×1抢救的情况。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场红色半截砖头1块、铁棍一根及扣押杜长会棕色休闲鞋1双、黑色棉衣1件、灰色休闲裤1条。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卷内涉及的隗×2与隗×3为同一个人,均为受害者隗×2;2014年12月10日,民警在隗×1家中对隗×1的指血进行提取。20、通话清单证明:杜长会于2014年12月16日7时26分用隗×8号码为138XXXX****手机拨打”110”投案的情况。21、受案登记表、韩村河派出所”110”接警单证明杜×2于2014年12月8日用号码为138XXXX****手机报警的情况。22、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杜长会于2014年12月16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2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杜长会与隗×10于2008年4月23日协议离婚。24、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分别证明被害人隗×3、张×1的身份,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9日死亡,于2015年1月29日火化。2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杜长会的身份情况。26、被告人杜长会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隗×10于2002年结婚后生育一男孩杜×8。2014年5月左右,隗×10总出去跳舞,我说你跳舞就别回来,并把她关在门外,她过了一个月才回来,过几天又走了。她前后走了四五次,总说出去干活,但不说干活地点。2014年12月4日,隗×10答应不再出去干活儿了。12月8日中午,我和隗×10参加婚礼时杜×3跟隗×10说,你要再走就给我哥找一个好对象,隗×10说我们谁也管不着谁,我就和隗×10吵了几句。后杜×3说隗×10又要走,我追到车站,隗×10说她不走。当晚,我吃完喜宴带着儿子到我岳父母家拿隗×10的箱子,临走时我和岳母发生了口角,岳母骂了我几句。我回家后发现隗×10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没了,我想隗×10肯定不打算回来了,就想跟岳父母理论。我翻墙进院后岳母隔着门骂我,我用院里的砖头把屋里的窗户砸坏,我岳父让我到屋里砸。我岳母打开门,我刚进门,岳母就用一根铁棍打我。我抢过铁棍后用铁棍打了她脸部和头部,其间,她用手挡了一下,要倒没倒。我岳父从床上起来,我又用铁棍打了他头部和脸部两下,他就倒在床上了。我扔下铁棍就翻墙出了他家院门,回家后对儿子说我把他姥姥、姥爷打了,我活不了了。我到岳母家附近看到有警车来后就去了隗×9家,听到隗×8正打电话。我让她把手机扔过来看她是否给隗×10打电话,我说手机会还给她就把她手机拿走了,并跑到山上。12月16日早上,我就拨打”110”投案了。杜长会辨认出其对隗×3进行殴打的地点。2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单据、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其身份及经济损失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长会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杜长会具有作案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等具体情节,对杜长会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另因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院对其限制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杜长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二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家属放弃抢救所致,杜长会应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害人虽未当场死亡,但案发后即被送至医院抢救,后相继死亡,二人的死亡结果不可逆转,且与杜长会的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张×1辱骂并殴打杜长会,存在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所提杜长会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杜长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述诉讼请求中的过高部分及相关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代理意见,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物品,本院依法一并予以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杜长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和自首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长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杜长会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杜长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被害人之长女)、隗×1(被害人之次女)、隗×4、隗×5、隗×6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九万一千六百零六元七分(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隗×1(被害人之长女)、隗×1(被害人之次女)、隗×4、隗×5、隗×6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五、随案移送的物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轶松审 判 员  郭树明人民陪审员  许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秀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