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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童海军与帅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童海军,男,生于1991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志军,男,生于1966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郫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军诉被告帅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海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交纳1350元,由原告童海军负担。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严伟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