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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树芝与彭子腾、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芝,彭子腾,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王树芝,退休职工。被告:彭子腾,农民。被告:刘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芝诉被告彭子腾、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王树芝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史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