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树芝与彭子腾、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芝,彭子腾,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王树芝,退休职工。被告:彭子腾,农民。被告:刘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芝诉被告彭子腾、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王树芝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史建新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