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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安,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军,该银行五香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住平罗县。被告司某某,住平罗县。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罗农商行)与被告马某某、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罗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军,被告马某某、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8日,被告马某某以偿还上年到期贷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9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9.5‰,借款期限为12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到期。此笔借款由被告司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司某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马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支付利息5342.46元,本息合计34342.46元;2.被告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借款金额、利息和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这笔借款我不愿意偿还。之前我给别人担保了一笔贷款,原告申请法院把我存单上的4万多元扣走了用以��还该笔担保的贷款。我的账户被冻结、被扣划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存单上的这笔钱大概是在2013年4月到8月之间被扣走的。被告司某某辩称,担保属实。如果马某某没有能力偿还,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河农业商业银行借款借据一份、放款通知书一份、贷款审批通知书一份、申请贷款情况一份、平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借款申请表一份、平罗农村商业银行保证担保信息栏一份、借款人面谈记录一份、贷款担保须知一份、平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调查及审批表一份、贷款责任认定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被告马某某、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未还和被告司某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2、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马某某未清偿��贷款利息计算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7日,金额共计为5342.46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马某某质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我在原告处的贷款是从2013年1月18日到2014年1月17日到期。利息清单上我归还了四笔利息。我认为我的利息都还完了。现在原告要求我支付利息5342.36元,我不认可。被告司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为:我与被告马某某的质证意见一样。被告马某某、司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综合评议后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到庭的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8日,被告马某某以清偿上一期贷款为由,向原告平罗农商行申请借款29000元。双方当���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9.5‰,按季付息,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17日。同日,被告司某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意对被告马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某某未支付借款本金29000元和利息5342.36元(利息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7日),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马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为马金祥在原告平罗农商行处贷款50000元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逾期后,原告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平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金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002元,本息合计57002元,被告马某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执行,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马某某的账户,并于2013年8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某某账户的存款45580元。原告随后领取了该笔执行款45580元,并于2014年1月17日下账清偿了马金祥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本案被告马某某对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上期贷款和被告司某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并无异议,故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马某某以法院扣划其存款用于清偿其为马金祥担保的债务而没有清偿自己在原告处的贷款为由,不予清偿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5342.36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7日),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司某某明确约定被告马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足额返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司某某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起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支付利息5342.3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本息合计34342.36元;二、被告司某某对以上被告马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27元,由被告马某某、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附件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