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钟超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 判 长 庞海婷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