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5号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与朱雪者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朱雪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朱雪者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凡展览有限公司案款1813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00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洁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