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4号原告胥某,居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胥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 判 员 冷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