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4号原告胥某,居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胥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 判 员 冷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