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与侯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侯林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12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7日,农民。被告侯林(又名候宝林),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侯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付原告XX90元。审判员 方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