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友桂诉张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友桂,张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186号申请人蒋友桂。被执行人张惠明。申请执行人蒋友桂诉被执行人张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4)开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