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军。被告朱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奚凤鸣、蔡军、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1500元/月,共同财产依法各半分割。被告朱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琐事及被告醉酒驾驶车辆服刑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43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