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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兴伟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兴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唐小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萱。再审申请人朱兴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兴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兴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兴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