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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淑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43号申请人:张淑珍。申请人张淑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方达,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淑珍与被申请人方达系母子关系。1994年,被申请人方达出现精神异常,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此,申请人张淑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方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07261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意识清楚,接触被动,多问少答,思维贫乏,有片断幻听,情感淡漠,面无表情,意志减退。经鉴定,被申请人方达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慢性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目前处于疾病衰退期,受疾病影响,其社会功能逐渐减退,辨认能力及认知能力均受损,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方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肖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