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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苏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长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