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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高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青岛高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表人:薛彦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0元,由原告青岛高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存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