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埇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贵明与徐震、张安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明,徐震,张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埇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明,男。被执行人:徐震,女。被执行人:张安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震、张安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震、张安洲在金融机构的存好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