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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杜庆乐与王亚飞、王文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乐,王亚飞,王文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1号原告:杜庆乐,男,200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杜道光,农民,系原告杜庆乐父亲。被告:王亚飞,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文生,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乐诉被告王亚飞、王文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