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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张加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加余,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余(曾用名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725号。负责人:姚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加余因租赁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加余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加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加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0元,由上诉人张加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史克银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