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丽琴与胡立衡、宁波琦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琴。被执行人:胡立衡。被执行人:宁波琦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654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72元、申请执行费89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琦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B×××××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