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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郝桂珍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桂珍,田有梅,郝元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桂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有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元良。上诉人郝桂珍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1)小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桂珍又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桂珍提交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桂珍撤回上诉。上诉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郝桂珍承担。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