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端焕、谢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端焕,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吴端焕携带作案工具干扰器,窜至鲤城区江滨路沃尔玛超市四楼停车场,趁被害人李某某停车之机,采用干扰器干扰汽车中控上锁的手段,待被害人离开后,窃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1部16G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1台佳能70D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2元)。2、2014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吴端焕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鲤城区江滨路沃尔玛超市四楼停车场,采用上述手段,窃走被害人管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1台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及1个苹果IpodMp3播放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3、2014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吴端焕、谢某某二人结伙,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鲤城区江滨路沃尔玛超市四楼停车场,由吴端焕负责望风,谢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手段打开车门,窃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1台三星P7500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鲤城区金龙街道山头巷3号抓获被告人谢某某;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抓获被告人吴端焕。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1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吴端焕的家属代其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50元赔偿被害人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预先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端焕、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工作说明、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照片、被害人李某某、管某、陈某甲的陈述、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端焕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端焕、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或共同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吴端焕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432元、被告人谢某某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1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吴端焕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端焕多次实施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对二被告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退出全部赃物折价款,庭审时能真诚悔过,且主动预缴罚金,可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端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吴端焕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482元,赔偿被害人(其中李某某1500元、陈某某4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缪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进龙速录员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