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商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与佟占良、锦州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佟占良,锦州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主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毕寨行政村以北220国道以西。法定代表人:刘文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占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围子村***号。法定代表人:XX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焦主博,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占良、锦州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焦主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原审被告焦主博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佟占良、锦州德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