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立新、常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61-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立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常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博,男,汉族。被执行人;虞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灵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希冈,男,汉族。(2014)聊东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己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140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1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