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王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玲,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玲,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成,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张美玲与王成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双双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美玲每年子女抚育费24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至2015年子女抚育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