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双方已在桃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饶胜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