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刘文岐、张春香、韩广兵、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刘文岐,张春香,韩广兵,曹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告:刘文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春香,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韩广兵,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曹娜,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为与被告刘文岐、张春香、韩广兵、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齐兵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文岐、张春香、韩广兵、曹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撤回对刘文岐、张春香、韩广兵、曹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825元,由原告承担825元。审判员 齐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信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