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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俞庭与俞庭、朱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12-2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叶建钧。委托代理人:马丹。被告:俞庭。被告:朱群。被告:涂建南。被告:游燕平。被告:俞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被告俞庭、朱群、涂建南、游燕平、俞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庭、朱群、涂建南、游燕平、俞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俞庭、朱群、涂建南、游燕平、俞有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财产保全费1046.38元,合计2249.38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 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