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京华与邬忠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华,邬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7-1号原告张京华。被告邬忠国。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张京华与被告邬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邬忠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96号楼3单元××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邬忠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96号楼3单元××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