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上诉人刘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14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审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互不信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轿车权属问题,因杨XX否认购车款系刘XX提供,刘XX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购车资金由其支付,且该车登记在杨XX名下,故刘XX对轿车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结余的7700元份礼款及工资余额问题,杨XX称上述钱款已用于支付婚礼酒款、交通事故赔偿、与别人打架的医疗费及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支出完毕,刘XX对此表示认可,放弃了该主张。原审据此判决: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原审判决后,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离婚,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是错误的。我和杨XX是自由恋爱,感情很好。我们在恋爱过程中达到了双方无私的沟通,相互信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更浓,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照顾共同生活。后因拌了几句嘴,杨XX离开两个人新建立的家,我多次寻找她,要求她回家过日子,她也表示回来,后来又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审法院没有给我们和好的机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给我们一次机会。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审理清楚。家庭共同汽车一辆,还有我的工资卡在女方手中,其中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还有7700元的结婚彩礼也没有审理清楚。被上诉人杨XX未提交答辩状进行书面答辩。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难以维系。二审中,上诉人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要求给上诉人时间进行沟通,但被上诉人没有和好的意思表示,夫妻感情显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汽车一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车辆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钱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