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6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道田与刘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田,刘艺,北京红宝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800号原告袁道田,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刘艺,男,36岁,。被告北京红宝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南四环西潞128号院3号楼1909。法定代表人高亚辉,经理。原告袁道田与被告刘艺、北京红宝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道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道田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袁道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