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与刘亚国、邵金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刘亚国,邵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县树仔镇新城大道38号。负责人:陈桂林主任。被告:刘亚国,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电白县。被告:邵金兰,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电白县。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11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相应的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亚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帐号:60×××59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家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