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蔡聪,刘冠,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8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台儿庄建行;。住所地: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负责人:李庆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中策,台儿庄建行职工。被申请人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长捷西路。法定代表人:蔡聪,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琪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褚庆德,经理。被申请人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洪林,经理。被申请人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机构代,66136938-2),住所地:台儿庄区华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夏同军,经理。被申请人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日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前于里村。法定代表人:贾继波,经理。被申请人蔡聪。被申请人刘冠男。被申请人蔡超。被申请人吴静。被申请人张亮。被申请人郭方燕。被申请人蔡成中。被申请人韩业玲。申请人台儿庄建行因与被申请人亿利达公司、嘉琪公司、润源公司、新天地公司、美日公司、蔡聪、刘冠男、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十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35,978.4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亿利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润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枣庄美日洁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蔡聪、刘冠男、蔡超、吴静、张亮、郭方燕、蔡成中、韩业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635,978.4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