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理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理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763号原告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清算组负责人黄宇飞。委托代理人曹一川,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理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家捷。本案在审理原告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理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