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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彝法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杨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彝法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杨明妍。原告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9日作出的(2009)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杨明妍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借款500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杨明妍给付标的款5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明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彝法执补字第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