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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直艳与蔡丹、李德美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直艳,蔡丹,李德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直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丹。一审被告:李德美。再审申请人蔡直艳因与被申请人蔡丹、一审被告李德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蔡直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蔡直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直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