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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惠云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734-1号申请执行人:朱惠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科特大道69号达利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谭锦洪。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惠云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5)4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朱惠云支付欠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惠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俊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