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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家良与包莉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良,包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黄家良,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洁,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包莉君,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黄家良与被告包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家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家良撤回对被告包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黄家良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家良承担。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冉 垠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