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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学腾与尤文廷、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腾,尤文廷,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王学腾。委托代理人黄佃军,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文廷。被告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中段路南汽车城。负责人汲长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祥,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腾诉被告尤文廷、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腾负担。审判员  刘瑞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