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传通、符浩雨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通,符浩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传通,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灵艳,女,昌江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符浩雨(曾用名;符能雨),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传通、符浩雨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传通及其辩护人钟灵艳、被告人符浩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传通和符浩雨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SXX**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昌江县乌烈镇峨沟村委会往昌化镇棋子湾看表演,途中摩托车摔坏,二人便返回峨沟小学大门前喝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传通向符浩雨提议在路边拦车抢钱,然后用钱修理摩托车,符浩雨表示同意,随后何传通、符浩雨分别手持一个啤酒瓶,何传通负责站在公路中间拦车,符浩雨负责站在公路边望风。当被害人符某思驾驶一辆出租汽车途经此地时,被何传通拦下,被告人何传通手持啤酒瓶走到司机驾驶室前,威胁符某思交出200元人民币,符某思把50元钱扔在公路上,趁何传通捡钱时驾车离开。被告人何传通和符浩雨以同样的方式,又拦下一辆途经此地的二轮摩托车,何传通拿啤酒瓶威胁摩托车司机交出50元人民币,摩托车司机把13元钱扔在公路上,趁何传通捡钱时驾车离开。何传通捡完钱后,看到往石碌镇方向的峨沟桥前还停着符某思的出租车,便开摩托车追上去,威胁符某思不要报警,否则就拿刀捅死符某思,符某思称没有报警,并拿一包拆过的利群烟给何传通后离开。然后何传通、符浩雨把剩余的啤酒搬到离峨沟小学约50米处的峨沟村水塔附近继续喝时,何传通提议再次拦车抢钱,符浩雨表示同意。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拦截途经此地的小轿车,当何传通拦下一辆小轿车,走上去威胁司机要钱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符浩雨则逃离现场,次日在家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传通、符浩雨的行已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传通、符浩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何传通的辩护人提出,何传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传通和符浩雨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DSXX**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昌江县乌烈镇峨沟村委会往昌化镇棋子湾看表演,途中摩托车摔坏,二人便返回峨沟小学大门前喝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传通向符浩雨提议在路边拦车抢钱,然后用钱修理摩托车,符浩雨表示同意,随后何传通、符浩雨分别手持一个啤酒瓶,何传通负责站在公路中间拦车,符浩雨负责站在公路边配合何传通。当被害人符某思驾驶一辆出租汽车途经此地时,被何传通拦下,被告人何传通手持啤酒瓶走到司机驾驶室前,威胁符某思交出200元人民币,符某思把50元钱扔在公路上,趁何传通捡钱时驾车离开。被告人何传通和符浩雨以同样的方式,又拦下一辆途经此地的二轮摩托车,何传通拿啤酒瓶威胁摩托车司机交出50元人民币,摩托车司机把13元钱扔在公路上,趁何传通捡钱时驾车离开。何传通捡完钱后,看到往石碌镇方向的峨沟桥前还停着符某思的出租车,便开摩托车追上去,威胁符某思不要报警,否则就拿刀捅死符某思,符某思称没有报警,并拿一包拆过的利群烟给何传通后离开。然后何传通、符浩雨把剩余的啤酒搬到离峨沟小学约50米处的峨沟村水塔附近继续喝时,何传通提议再次拦车抢钱,符浩雨表示同意。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拦截途经此地的小轿车,当何传通拦下一辆小轿车,走上去威胁司机要钱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符浩雨则逃离现场,次日在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摩托车1辆、啤酒瓶6个、13元人民币。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及赃物。2、报案书。证实被害人符某思于2014年10月2日23时30分许,在昌江县乌烈镇峨沟村路口离峨沟桥几十米的公路上,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拦路抢劫,被抢了约180元人民币。3、昌江县公安局乌烈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1)在本案中,2014年10月2日23时30分左右至23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何传通伙同符浩雨分别在两个地点拦了四辆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实施抢劫,第一次是在峨沟小学大门前的公路上,当时拦了一辆出租小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出租小轿车司机符某思已经到该局报案;第二次是在峨沟小学上去约50米处峨沟村水塔前一家水泥砖厂旁的公路上,当时共拦了三辆小轿车,前面两辆没有拦住,拦住最后一辆,当时正在实施抢劫时被该局民警发现后当场抓获。目前被抢第一现场一辆摩托车司机和第二现场的三辆小轿车司机未到该局报案,该局通过监控,走访等多种方式至今未能找到司机或者车主。(2)该局正在侦办的何传通、符浩雨抢劫一案中,2014年10月2日23时30分许,何传通伙同符浩雨在昌江县乌烈镇峨沟小学大门前的公路上拦一辆出租车实施抢劫过程中,当时该出租车上只有司机一个人在车上,不属于正在运营中的出租车。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日23时40分许,乌烈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乌烈镇峨沟村附近的石昌公路上,有人拦车实施抢劫。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在峨沟小学附近的石昌公路上,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被告人何传通当场抓获。2014年10月3日8时许,乌烈派出所再次组织警力到乌烈镇峨沟村符浩雨的家中实施抓捕,在峨沟村符浩雨家中将符浩雨依法传唤回乌烈派出所,经讯问,符浩雨对其伙同何传通在峨沟小学附近的石昌公路上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在乌烈镇峨沟村水塔附近的水泥砖厂前的公路上发现两个空啤酒瓶(燕京牌玻璃啤酒瓶,一个已破碎),在水泥砖厂的水泥排水管上发现三个啤酒瓶(带酒未打开,燕京牌玻璃瓶),在水泥排水管旁边发现一辆摩托车(红色、金城牌125型,车牌号:琼DSXX**),在何传通身上搜到63元人民币。6、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何传通带侦查人员到昌江县乌烈镇峨沟小学大门斜对面树林处,指着树林中的一个啤酒瓶说:“这个啤酒瓶就是2014年10月2日23时许,其在乌烈镇峨沟小学大门口的公路上手持啤酒瓶对一辆出租车和一辆摩托车实施抢劫的那个啤酒瓶”。(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符浩雨带侦查人员到昌江县乌烈镇峨沟小学大门前,在峨沟小学大门右侧的草丛里,找到了那个燕京牌啤酒瓶,符浩雨指着草丛中的一个燕京牌啤酒瓶说:“这个啤酒瓶就是2014年10月2日23时30分许,其伙同何传通实施抢劫后,随手扔到草丛中的那个啤酒瓶”。7、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2月22日,侦查人员已将5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符某思的朋友蒙某复。8、关于抓获何传通的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乌烈派出所协警范某用正在乌烈派出所值班时,该所接到110指令:在昌江县乌烈镇峨沟小学前附近的公路上有人拦路抢劫。接到指令后,其所立即组织民警,其和陈某奎、钟某卿两位民警及时出警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其等人没有发现相关可疑人员。其等人对周围进行排查,开着警车一直往石碌镇方向排查到乌烈镇纳凤村路口处时返回,当回到峨沟村水塔边的砖厂往石碌方向约二十多米的一座桥处的公路时,有一辆小轿车上来拦住警车,告诉说有人拦车抢劫,正在拦后面的一辆小轿车,其等人赶紧开车向前,当时在车上其看到前面几米远处,有一个人(事后知道是乌烈镇峨沟村的何传通)手持一个啤酒瓶首先站在一辆黑色小轿车的正前方拦住小轿车,接着走到小轿车驾驶位置,开始去和那辆小轿车的车主讲话,当时具体讲了什么话其不清楚。民警陈某奎赶紧把车开到被拦的小轿车前停住,接着大家立马下车冲出去追何传通。何传通看到警车过来,就往乌烈镇方向跑,跑的过程中把酒瓶丢在公路上,跑到峨沟村的一个路口处被其等人抓获。抓到何传通后,发现被拦的那辆黑色小轿车及向其等人报案说有人抢劫的小轿车已经往石碌方向开走。9、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精证实,2014年10月2日晚上22时左右,其准备关学校大门时,看到两名峨沟村青年男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载着一箱啤酒过来到校门口,其对他们说少喝点酒,喝完把酒瓶丢到靠东边的垃圾桶里,那两名男青年就说坐一会儿就回去了。(2)证人符某高证实,案发当晚其看到水塔涵洞桥停放着一辆摩托车和一箱啤酒,并看到何传通因抢劫当场被抓获,第二天听说何传通和符浩雨一起抢劫的事实。10、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符某思陈述称,2014年10月2日23时30分许,其开出租车送一个朋友到乌烈镇返回石碌经过峨沟小学大门时,被一个青年男子拦住其的出租车。当时该男子手中拿着一个玻璃酒瓶,站在公路中间叫其停车。其停车后,该男子走到其驾驶门旁边,拿着玻璃酒瓶恐吓其说:“把200块钱拿出来。”其说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该男子接着又说:“把你身上所有的钱交出来,否则就打你,把你的车全部砸烂烂。”其当时害怕他要打其,就从一边裤袋里面掏出大约180元(之前记得是180元,但是具体是多少记不是很清楚)面值不同的人民币,其没有把钱直接交给该男子,而是把钱从车门口撒到外面去,该男子去捡钱时,有一辆摩托车从石碌方向开来,该男子又转去拦那辆摩托车,其赶紧开车逃跑,开了约100米其停车报警,其正在打电话时,该男子骑一辆摩托车追上来,再次恐吓其说:“你想报警是不,要是你报警,我看到出租车就把出租车砸的烂烂,看到你我拿刀捅死你。”其就说没有报警,该男子叫其拿烟给他抽,其拿出一包利群烟给他,他拿出一根抽起来,然后才放其开车走。该男子年龄约三十岁,身上穿白色T恤,下身穿短裤。1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何传通供述称,2014年10月2日20时30分许,其从乌烈镇峨沟村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符浩雨及买来的8瓶燕京牌啤酒准备到昌化镇棋子湾看表演,在去的路上摩托车摔坏了,其就向符浩雨提议在峨沟小学门口处路边拦车抢劫,用抢到的钱修车,符浩雨表示同意,然后二人在该处抢劫一辆出租车司机和一辆摩托车司机,一共抢得63元钱,不够钱修车,接着又到离峨沟小学约100米处的峨沟村水塔旁边继续实施抢劫,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抓获。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12)被告人符浩雨供述称,案发当晚其伙同何传通抢劫他人财物,何传通拿啤酒瓶站在路中间拦车威胁他人实施抢劫,其拿啤酒瓶站在路旁边配合何传通抢劫,两人在峨沟村小学门口处抢劫一辆出租车司机和一辆摩托车司机,一共抢得63元人民币。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第一现场位于石昌公路乌烈镇峨沟小学路段处路面上,第二现场位于石昌公路距第一现场东侧68米处的路面上。(2)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符浩雨引领侦查人员到石昌公路峨沟小学大门前路面上,指着公路边一处辨认说:“这里就是当时何传通手持一个玻璃啤酒瓶对一辆出租汽车和一辆摩托车实施抢劫,而我拿着一个玻璃啤酒瓶在公路边配合,当时我就是站在这个地点的。”接着符浩雨带侦查人员走往石碌方向约50米的一家水泥砖厂旁边的石昌公路上,指着公路上的一处说:“这里就是当时何传通手持一个玻璃啤酒瓶对三辆小轿车实施抢劫,而我拿着一个玻璃啤酒瓶在公路边配合,当时我就是站在这个地点。”被告人符浩雨还带引侦查人员辨认了案发当晚其逃跑的方向;被告人何传通引领侦查人员到乌烈镇峨沟小学大门前的石昌公路上,指着公路上一处辨认说:“这里就是我伙同符浩雨手持一个玻璃啤酒瓶对一辆出租汽车和一辆摩托车实施抢劫的地点。”接着何传通引领侦查人员往石碌方向约50米的一家水泥砖厂旁边的石昌公路上,指着公路上的一处说:“这里就是我伙同符浩雨手持一个玻璃啤酒瓶对三辆小轿车实施抢劫的地点。”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传通、符浩雨当场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先后共抢得人民币6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传通的辩护人提出的何传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被告人何传通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起犯意,且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符浩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传通、符浩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传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符浩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摩托车一辆、人民币13元、啤酒瓶6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叶仲女审判员 李海山审判员 裴烈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