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1日以高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2014年3月,陈某甲与高台县骆驼城镇红新村一社陈某乙等农户签订《玉米制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乙等农户为陈某甲种植玉米杂交种子,由陈某甲有偿提供玉米亲本,负责种植期间的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种子成熟后由陈某甲以每公斤2.35元的价格鲜穗收购,当年底结算并付清制种款。协议签订后,陈某甲按照合同约定给农户提供了亲本,农户实际种植117亩,陈某甲进行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种子成熟后,陈某甲收购农户种植的鲜穗玉米杂交种子125937公斤,总价值295951.95元。陈某甲将收购的鲜穗玉米杂交种子在骆驼城镇红新村甘草场晾晒、脱粒后出售,并全部兑付了农户的制种款。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高台县农业委员会证明、制种登记表、制种款结算表、玉米种子发放表、银行业务回单、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强制规定,在没有生产、经营种子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2014年3月份,陈某甲和高台县骆驼城镇红新村一社陈某乙等农户签订《玉米制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乙等17户农户为陈某甲种植玉米杂交种子,由陈某甲有偿提供玉米亲本,并负责种植期间的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种子成熟后由陈某甲以每公斤2.35元的价格鲜穗收购,当年底结算并付清制种款。协议签订后,陈某甲按照合同约定给农户提供了亲本,农户实际种植117亩,陈某甲进行了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种子成熟后,陈某甲收购农户种植的鲜穗玉米杂交种子125937公斤,总价值295951.95元。陈某甲将收购的鲜穗玉米杂交种子在骆驼城镇红新村甘草场晾晒、脱粒后出售,并全部兑付了农户的制种款。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玉米杂交种子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42万元,除支付土地租金、运费、人工工资等费用外,已全部兑付了农户制种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高台县农业委员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4年9月9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甲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在骆驼城镇红新村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并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1日,以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至高台县公安局。高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0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高台县农业委员会证明:陈某甲未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二、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没有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2014年春节过后,陈某乙、陈某丁等人找他种植玉米杂交种子,他和陈某乙等17户农户经过协商签订了《玉米制种合同》,约定由他以16元每公斤为农户有偿提供亲本,并负责田间指导,种子成熟后以每公斤2.35元的价格鲜穗收购,2015年春节前兑付农户的种子款。合同签订后,他从一河北人处购买了种子亲本,由陈某乙负责发给了农户,并负责登记每户领取的种子亲本数量。种植期间的捡苗、除杂、抽雄等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由他负责,种子成熟后,在马清有的农场由其女婿刘浩伟帮忙过磅收购,共计收购鲜穗125937公斤,付给农户295951.95元。他把农户的制种款付清后,就将合同撕毁了。他收购的种子脱粒后60多吨,他以7元/公斤卖给了酒泉的XX。农户种植的面积,收购种子的数量,付款情况等都由陈某乙进行了登记造册。三、被害人陈某乙、赵某甲、陈某丙、赵某乙、陈某丁、王某、等的陈述、陈某乙提交的制种登记表、制种款结算表、玉米种子发放表、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高台县支行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取款凭条、银行业务回单证明:2014年开春时,因为没有制种公司到骆驼城红新村社落实制种面积,陈某乙即召集陈某丁等17人商议找陈某甲生产玉米种子,陈某甲同意制种,并与陈某乙等17位农户签订了玉米制种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甲按照合同约定有偿提供了亲本,由陈某乙负责登记造册发放给了农户,农户实际种植117亩。期间陈某甲负责田间管理,种子成熟后,陈某甲按照合同约定鲜穗收购了种子,收购完成后,由陈某乙到农户家根据过磅单登记了农户的产量,核算了每一户的种子款以及扣除种子亲本款、电费等费用后,将每一户实际领取的种子款进行了登记造册。陈某甲将种子款通过银行转入陈某乙账户,由陈某乙负责发放给农户。陈某甲将种子款付清后,从陈某乙手中拿走了合同。陈某甲共计收购鲜穗玉米125937公斤,付给农户295952元。四、证人证言1.证人刘浩伟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13日,他帮岳父陈某甲在骆驼城镇红新村甘草场收购红新村一社农户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子,收购过程中他向农户出具了玉米收购票,票据反映了交售人姓名、过磅人姓名、交售时间和交售种子的毛重、皮重、净重数量等内容。2.证人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他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收购陈某甲出售的制种玉米60吨,并将42万元货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给了陈某甲。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高台县支行南华分理处取款凭条证明:XX于2014年12月3日向陈某甲转帐645700元,其中种子款42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玉米种子,经营种子价值295951.95元,并非法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八)项1目: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的数额已超过上述标准,其行为严重扰乱种子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已兑付了农户的制种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牛红霞代理审判员 毛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口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