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县安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安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金,该公司经理。住所山丹县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男,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丹县安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丹县安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情况,本院经查被告公司已于2015年6月29日在山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66元,退还原告山丹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