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民第二村民小组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朱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丁某某申请执行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民第二村民小组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民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借款本金7970元及利息146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元、执行费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3205元,案款22965元及执行费240元均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