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品儿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儿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20号起诉人王品儿。起诉人王品儿诉被起诉人王春红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诉状称:2015年2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起诉人在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南“好多乐”超市购物出来时,钱包夹在腋下。当时看到一留长发男子正在东张西望。因急着赶往医院看病,不小心将钱包掉在地上,赶到医院时才发现钱包丢了,内有重要凭证及钱款。待其赶到超市寻找时钱包已没了踪影,超市老板查看监控后发现是一个留长发、穿黄色羽绒服、小脚裤的青年男子捡走的,当时他是从监控左面走过来的,且将头发披向前面,使人产生视觉感官错误,以为是个女的。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宁围派出所民警出警询问得知他名叫王春红。因起诉人无法索要回钱包,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所掉的钱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其所有的钱包掉落在地,被被起诉人拾得,要求其予以返还,本案为遗失物返还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即户籍地是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张新庄行政村XX庄X号,且起诉人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起诉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本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无法证明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萧山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品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