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艳娇诉王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娇,王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595号原告王艳娇,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无业。被告王希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个体。原告王艳娇诉被告王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娇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因车祸向我借款57,75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保险理赔款下来时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