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做事自私狭隘,对家庭不负责任,于2013年无故离家出走,并带走夫妻共同存款13.7万元,我多次找寻未果。我与被告已没有夫妻感情。2014年3月份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至今无音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无子女。2013年6月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倩人民陪审员 张兴龙人民陪审员 张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