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铁军与高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军,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军。被执行人高永红。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与被执行人高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武执字第1961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