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招远市府前路95号。法定代表人:温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干部,住西安市雁塔路北段100号17号楼4门5层11号。申请人烟台昌瑞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胜利代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5年4月1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胜利在银行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恢字第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