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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与赵兴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赵兴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于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福,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兴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清县全享供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四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