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四弟、林某甲、林某乙诉薛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林四弟,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林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林四弟的长子。原告:林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林四弟的次子。上述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林四弟,系林某甲、林某乙的父亲。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赖书安,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莫永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薛卫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四弟、林某甲、林某乙诉被告薛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四弟、林某甲、林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1元,由原告林四弟、林某甲、林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冯 清审 判 员 葛德平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